房屋安全 :五種情況可托機構進行鑒定
房子的安全問題 ,大家都很關心 。買來的房子住了一段時間怎麽有裂縫 ,是什麽原因造成的?會不會影響房子結構安全?
根據規定 ,房屋交付使用後 ,有5類情形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
分別是 :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基礎 、牆體或者其他承重結構出現下沉 、傾斜 、裂縫 、變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 、火災等事故可能造成損傷的;
(四)房屋需改動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 。
另外 ,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五年委托鑒定單位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 ,經鑒定可以繼續使用的 ,應當重新界定使用期 ,期滿後按照規定進行鑒定 。
那麽 ,房屋安全鑒定應由誰來委托 ,委托誰進行鑒定?鑒定後是危險房屋又該怎麽處理呢?
房屋安全鑒定應由人委托;如果一棟房屋內有多個產權人 ,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區的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委托鑒定 。委托人可以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鑒定單位名錄裏選取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
委托人可根據鑒定單位提出的處理建議進行治理 。
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 ,鑒定單位應當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
(一)觀察使用 ,適用於當前危險程度較輕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 ,尚能短期使用 ,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 ,適用於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進行處理後 ,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 ,暫時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 ,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 ,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