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危險性綜合評定原則與方法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 、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 ,結合曆史 、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 ,全麵分析 ,綜合判斷 。
2.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危險性判定時 ,應考慮其危險性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 。當構件危險性孤立時 ,不構成結構係統的危險 ;否則 ,應聯係結構危險性判定其範圍 。
2.3 全麵分析
、綜合判斷時
,應考慮下列因素
:
1 各構件的破損程度
;
2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結構中的重要性 ;
3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結構中所占數量和比例;
4 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 ;
5 有損結構安全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 ;
6 結構破損後的可修複性 ;
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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