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危房鑒定有那些技術
對常見農村房屋類型給出定性及定量鑒定方法 。首先采用定性鑒定方法 ,對於鑒定結果為D級房屋 ,再進行定量鑒定。對定性鑒定結果為C級房屋,可根據實際情況再進行定量鑒定 。對於定量鑒定方法沒有包含的房屋結構類型 ,可直接采用定性鑒定結果 。
一.鑒定程序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圖下規定的程序進行。
1 受理委托 :根據委托人要求 ,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範圍 ;
2 初始調查
: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
,並進行現場查勘
;
3 場地危險性鑒定
: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所處場地地質情況
,進行危險性鑒定
;
4 檢查檢測
: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
,必要時
,宜采用儀器量測和進行結構驗算
;
5 鑒定評級
:對調查
、查勘
、檢測
、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麵分析
,綜合評定
,確定其危險等級
,包括定性與定量鑒定
;
6 處理建議
:對被鑒定的房屋
,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
7 出具報告 :報告式樣應符合本導則附錄的規定 。
二.評定方法
1.房屋危險性場地鑒定 :按房屋所處場地 ,評定其是否為危險場地 。
2.房屋危險性定性評定 :在現場查勘的基礎上 ,根據房屋損害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房屋危險性等級可分為A 、B 、C 、D四個等級 。
3.房屋危險性定量鑒定 :采用綜合評定,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 :第一層次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 ,其等級評定可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 ;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 ,其等級可分為a 、b 、c 、d四等級 ;第三層次應為房屋危險性鑒定 ,其等級可分為A 、B 、C 、D四等級 。
三.等級劃分
房屋可分為地基基礎 、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三個組成部分 。
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
,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
1 a級:無危險點
;
2 b級 :有危險點 ;
3 c級 :局部危險 ;
4 d級 :整體危險 。
房屋危險性鑒定
,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
A級
:結構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
,房屋結構安全
。
B級 :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 ,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 ,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
C級 :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局部出現險情 ,構成局部危房 。
D級
: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房屋整體出現險情
,構成整幢危房
。
四.場地危險性鑒定
下列情況應判定房屋場地為危險場地 :
1 對建築物有潛在威脅或直接危害的滑坡 、地裂 、地陷、泥石流 、崩塌以及岩溶 、土洞強烈發育地段 ;
2 暗坡邊緣 ;淺層故河道及暗埋的塘 、浜 、溝等場地 ;
3 已經有明顯變形下陷趨勢的采空區
。
五.房屋危險性定性鑒定
1.一般規定
1.1 定性鑒定現場檢查的順序宜為先房屋外部 ,後房屋內部 。破壞程度嚴重或瀕危的房屋 ,若其破壞狀態顯而易見 ,可不再對房屋內部進行檢查 。
1.2 房屋外部檢查的重點宜為 :
1 房屋的結構體係及其高度 、寬度和層數 ; 2 房屋的傾斜 、變形 ;
3 地基基礎的變形情況 ;
4 房屋外觀損傷和破壞情況 ;
5 房屋附屬物的設置情況及其損傷與破壞現狀 ;
6 房屋局部坍塌情況及其相鄰部分已外露的結構 、構件損傷情況 。 根據以上檢查結果 ,應對房屋內部可能有危險的區域和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做出鑒定 。
1.3 房屋內部檢查時 ,應對所有可見的構件進行外觀損傷及破壞情況的檢查 ;對承重構件 ,可剔除其表麵裝飾層進行核查 。對各類結構的檢查要點如下 :
1 著重檢查承重牆 、柱 、梁 、樓板 、屋蓋及其連接構造 ;
2 檢查非承重牆和容易倒塌的附屬構件 ,檢查時,應著重區分抹灰層等裝飾層的損壞與結構的損壞 。
1.4 現場檢查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
2.房屋評定方法
2.1 A級 :
1 地基基礎 :地基基礎保持穩定 ,無明顯不均勻沉降 ;
2 牆體 :承重牆體完好 ,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 ;牆體轉角處和縱 、橫牆交接處無鬆動 、脫閃現象 。非承重牆體可有輕微裂縫 ;
3 梁 、柱 :梁 、柱完好 ,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 ,梁 、柱節點無破損 ,無裂縫 ;
4 樓 、屋蓋 :樓 、屋蓋板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 ,板與梁搭接處無鬆動和裂縫 。
2.2 B級
1 地基基礎 :地基基礎保持穩定 ,無明顯不均勻沉降 ;
2 牆體 :承重牆體基本完好 ,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 ;牆體轉角處和縱 、橫牆交接處無鬆動 、脫閃現象;
3 梁 、柱 :梁 、柱有輕微裂縫 ;梁 、柱節點無破損 、無裂縫 ;
4 樓 、屋蓋 :樓 、屋蓋有輕微裂縫 ,但無明顯變形 ;板與牆 、梁搭接處有鬆動和輕微裂縫 ;屋架無傾斜 ,屋架與柱連接處無明顯位移 ;
5 次要構件 :非承重牆體 、出屋麵樓梯間牆體等有輕微裂縫 ;抹灰層等飾麵層可有裂縫或局部散落 ;個別構件處於危險狀態
2.3 C級
1 地基基礎 :地基基礎尚保持穩定 ,基礎出現少量損壞 ;
2 牆體 :承重的牆體多數輕微裂縫或部分非承重牆牆體明顯開裂 ,部分承重牆體明顯位移和歪閃 ;非承重牆體普遍明顯裂縫 ;部分山牆轉角處和縱 、橫牆交接處有明顯鬆動、脫閃現象 ;
3 梁 、柱 :梁 、柱出現裂縫 ,但未達到承載能力極限狀態 ;個別梁柱節點破損和開裂明顯 。
4 樓 、屋蓋 :樓 、屋蓋顯著開裂 ;樓 、屋蓋板與牆 、梁搭接處有鬆動和明顯裂縫 ,個別屋麵板塌落 。
2.4 D級
1 地基基礎
:地基基本失去穩定
,基礎出現局部或整體坍塌
;
2 牆體
:承重牆有明顯歪閃
、局部酥碎或倒塌
;牆角處和縱
、橫牆交接處普遍鬆動和開裂
;非承重牆
、女兒牆局部倒塌或嚴重開裂
;
3 梁
、柱
:梁
、柱節點破壞嚴重
;梁
、柱普遍開裂
;梁
、柱有明顯變形和位移
;部分柱基座滑移嚴重
,有歪閃和局部倒塌
;
4 樓 、屋蓋 :樓 、屋蓋板普遍開裂 ,且部分嚴重開裂 ;樓 、屋蓋板與牆 、梁搭接處有鬆動和嚴重裂縫 ,部分屋麵板塌落 ;屋架歪閃 ,部分屋蓋塌落 。
六.房屋危險性定量鑒定
1 一般規定
6.1 危險構件是指其損傷 、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
6.2 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構造與連接 、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6.3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基礎 :
1)獨立柱基
: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
2)條形基礎
: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麵長度為一構件
;
2 牆體 :以一個計算高度 、一個自然間的一麵為一構件 ;
3 柱 :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
4 梁 、檁條 、擱柵等 :以一個跨度 、一根為一構件 ;
5 板
:以一個自然間麵積為一構件
;預製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 6
屋架
、桁架等
:以一榀為一構件
。
2.房屋危險性綜合評定原則與方法
2.1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 ,結合曆史 、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 ,全麵分析 ,綜合判斷 。
2.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危險性判定時 ,應考慮其危險性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 。當構件危險性孤立時 ,不構成結構係統的危險 ;否則 ,應聯係結構危險性判定其範圍 。
2.3 全麵分析
、綜合判斷時
,應考慮下列因素
:
1 各構件的破損程度
;
2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結構中的重要性 ;
3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結構中所占數量和比例;
4 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 ;
5 有損結構安全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 ;
6 結構破損後的可修複性 ;
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
七.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
7.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7.2 地基基礎應重點檢查基礎與承重構件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
、水平裂縫
、豎向裂縫狀況
,基礎與上部結構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
,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
,地基穩定
、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
7.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4mm/月
,並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
2 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
,上部牆體產生裂縫寬度大於10mm
,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於1%
;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
,水平位移量大於10mm
,並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
,且仍有繼續滑動的跡象
。
7.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點
:
1 基礎腐蝕
、酥碎
、折斷
,導致結構明顯傾斜
、位移
、裂縫
、扭曲等
;
2 基礎已有滑動 ,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於2mm/月 ,並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
3 基礎己產生通裂且最大裂縫寬度大於10mm
,上部牆體多處出現裂縫且最大裂縫寬度達10mm以上
。
八.砌體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
8.1 砌體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接部位 ,縱橫牆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 ,砌體承重牆體的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的裂縫和位移狀況 。注意量測其裂縫寬度 、長度 、深度 、走向 、數量及其分布 ,並觀測其發展趨勢 。
8.2 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點 :
1 受壓牆 、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於2mm 、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 ,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
2 受壓牆 、柱表麵風化 、剝落 ,砂漿粉化 ,有效截麵削弱達1/4以上 ;
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牆體或柱截麵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 ,或最大裂縫寬度已超過1mm ;
4 牆 、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 ,最大裂縫寬度大於0.5mm ;
5 牆 、柱產生傾斜 ,其傾斜率大於0.7% ,或相鄰牆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
6 牆 、柱剛度不足 ,出現撓曲鼓閃 ,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
7 磚過梁中部產生的豎向裂縫寬度達2mm以上 ,或端部產生斜裂縫 ,最大裂縫寬度達1mm以上且縫長裂到窗間牆的2/3部位 ,或支承過梁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 ,或產生明顯的彎曲 、下沉變形 ;
8 磚筒拱 、扁殼 、波形筒拱 、拱頂沿母線通裂或沿母線裂縫寬度大於2mm或縫長超過總長1/2 ,或拱曲麵明顯變形 ,或拱腳明顯位移 ,或拱體拉杆鏽蝕嚴重 ,且拉杆體係失效 ;
9 砌體牆高厚比
:單層大於24
,二層大於18
,且牆體自由長度大於6m
。
九.木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
9.1 木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腐朽 、蟲蛀 、木材缺陷 、構造缺陷 、結構構件變形 、失穩狀況 ,木屋架端節點受剪麵裂縫狀況 ,屋架出平麵變形及屋蓋支撐係統穩定狀況 。
9.2 木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點 :
1 木柱圓截麵直徑小於110mm ,木大梁截麵尺寸小於110mm×240mm ;
2 連接方式不當 ,構造有嚴重缺陷 ,已導致節點鬆動 、變形 、滑移 、沿剪切麵開裂 、剪壞和鐵件嚴重鏽蝕 、鬆動致使連接失效等損壞 ;
3 主梁產生大於L0/120的撓度 ,或受拉區伴有較嚴重的材質缺陷 ;
4 屋架產生大於L0/120的撓度 ,且頂部或端部節點產生腐朽或劈裂 ,或出平麵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h/120 ;
5 木柱側彎變形 ,其矢高大於h/150 ,或柱頂劈裂 ,柱身斷裂 。柱腳腐朽 ,其腐朽麵積大於原截麵麵積1/5以上 ;
6 受拉 、受彎、偏心受壓和軸心受壓構件 ,其斜紋理或斜裂縫的斜率分別大於7% 、10% 、15%和20% ;
7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質構件 ;
8 木柱的梢徑小於150mm ;在柱的同一高度處縱橫向同時開槽 ,且在柱的同一截麵開槽麵積超過總截麵麵積的1/2 ;
9 柱子有接頭 ;
10 木桁架高跨比h/l大於1/5 ;
11 樓屋蓋木梁在梁或牆上的支承長度小於100mm
。
10.石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
10.1 石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石砌牆
、柱
、梁
、板的構造連接部位
,縱橫牆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
,石砌體承重牆體的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的裂縫和位移狀況
。注意量測其裂縫寬度
、長度
、深度
、走向
、數量及其分布
,並觀測其發展趨勢
。
10.2 石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點
:
1 承重牆或門窗間牆出現階梯形斜向裂縫,且最大裂縫寬度大於10mm
2 承重牆整體沿水平灰縫滑移大於3mm
;
3 承重牆
、柱產生傾斜
,其傾斜率大於1/200
;
4 縱橫牆連接處豎向裂縫的最大裂縫寬度大於2mm
;
5 梁端在柱頂搭接處出現錯位
,錯位長度大於柱沿梁支撐方向上的截麵高度h(當柱為圓柱時
,h為柱截麵的直徑)的1/25
;
6 料石樓板或梁與承重牆體錯位後
,錯位長度大於原搭接長度的1/25
;
7 石樓板淨跨超過4m ,或懸挑超過0.5m ;
8 石柱
、石梁或石樓板出現斷裂
;
9 支撐梁或屋架端部的承重牆體個別石塊斷裂或墊塊壓碎
;
10 牆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
,縫寬大於0.5mm
;牆體豎向通縫長度超過1000mm;
11 牆
、柱剛度不足,出現撓曲鼓閃
,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
12 石砌牆高厚比 :單層大於18 ,二層大於15 ,且牆體自由長度大於6m ;
13牆體的偏心距達牆厚的1/6
;
14 石結構房屋橫牆洞口的水平截麵麵積
,大於全截麵麵積的1/3
;
15 受壓牆
、柱表麵風化
、剝落
,砂漿粉化
,有效截麵削弱達1/5以上
;
16 其他顯著影響結構整體性的裂縫 、變形 、錯位等情況 ;
17 牆體因缺少拉結石而出現局部坍塌
。
十一.生土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
11.1 生土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連接部位、縱橫牆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
,生土承重牆體變形和裂縫狀況。注意量測其裂縫寬度
、長度
、深度
、走向
、數量及其分布
,並觀測其發展趨勢
。
11.2 生土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受壓牆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於20mm
、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
,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
2 長期受自然環境風化侵蝕與屋麵漏雨受潮及幹燥的反複作用,受壓牆表麵風化
、剝落
,泥漿粉化,有效截麵麵積削弱達1/4以上
;
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牆體或柱截麵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
,或最大裂縫寬度已超過10mm
;
4 牆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
,縫寬大於1mm
;
5 牆產生傾斜
,其傾斜率大於0.5%
,或相鄰牆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
6 牆出現撓曲鼓閃
;
7 生土房屋開間未設橫牆
;
8 單層生土房屋的簷口高度大於2.5m
,開間大於3.3m
;窯洞淨跨大於2.5m
;
9 生土牆高厚比
:大於12
,且牆體自由長度大於6m
。
十二.混凝土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
12.1 混凝土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柱、梁 、板 、及屋架的受力裂縫和主筋鏽蝕狀況 ,柱的根部和頂部的水平裂縫 ,屋架傾斜以及支撐係統穩定等 。
12.2 混凝土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點
:
1 梁
、板產生超過L0/150的撓度
,且受拉區最大裂縫寬度大於1mm
;
2 簡支梁
、連續梁跨中部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
,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
,且縫寬大於0.5mm
,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
,縫寬大於0.4mm
;
3 梁
、板受力主筋處產生橫向水平裂縫和斜裂縫
,縫寬大於1mm
,板產生寬度大於0.4mm的受拉裂縫
;
4 梁
、板因主筋鏽蝕
,產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縫
,縫寬大於1mm
,或構件混凝土嚴重缺損
,或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
、露筋
,鋼筋鏽蝕後有效截麵小於4/5
;
5 受壓柱產生豎向裂縫
,保護層剝落
,主筋外露鏽蝕;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
,縫寬大於1mm
,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
,主筋外露鏽蝕
;
6 柱
、牆產生傾斜
、位移
,其傾斜率超過高度的1%
,其側向位移量大於h/500
;
7 柱
、牆混凝土酥裂
、碳化
、起鼓
,其破壞麵大於全截麵的1/3
,且主筋外露
,鏽蝕嚴重
,截麵減小
;
8 柱
、牆側向變形大於h/250
,或大於30mm
;
9 屋架產生大於L0/200的撓度
,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
,縫寬大於1mm
; 10 屋架支撐係統失效導致傾斜
,其傾斜率大於屋架高度的2%
; 11 端節點連接鬆動
,且伴有明顯的變形裂縫
; 12 梁
、板有效擱置長度小於規定值的70%
。
十三.鋼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
13.1 鋼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各連接節點的焊縫
、螺栓
、鉚釘等情況
;應注意鋼柱與梁的連接形式
、支撐杆件
、柱腳與基礎連接損壞情況
,鋼屋架杆件彎曲
、截麵扭曲
、節點板彎折狀況和鋼屋架撓度
、側向傾斜等偏差狀況
。
13.2 鋼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
,應評定為危險點
;
1 構件或連接件有裂縫或銳角切口
;焊縫
、螺栓或鉚接有拉開
、變形
、滑移
、鬆動
、剪壞等嚴重損壞
;
2 連接方式不當
,構造有嚴重缺陷
;
3 受拉構件因鏽蝕
,截麵減少大於原截麵的10%
;
4 梁 、板等構件撓度大於L0/250 ,或大於45mm ;
5 實腹梁側彎矢高大於L0/600
,且有發展跡象
;
6 鋼柱頂位移
,平麵內大於h/150
,平麵外大於h/500
,或大於40mm
;
7 屋架產生大於L0/250或大於40mm的撓度
;屋架支撐係統鬆動失穩
,導致屋架傾斜
,傾斜量超過h/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