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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鑒定
,需停止使用
、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在未消除險情前
,房屋不得使用
;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
,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
,停止該房屋的使用
。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險情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
那麽
,什麽樣的情況需要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
,遭受自然災害出現異常後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遭受人為破壞出現異常後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房屋
;人員密集場所房屋達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
被鑒定為危險房屋
,安全責任人又該采取哪些措施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
,對危險房屋采取4項治理措施
:觀察使用
,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
,尚能短期使用
,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處理使用
,適用於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後
,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停止使用
,適用於已無維修價值
,暫時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體拆除
,適用於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
,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房屋安全責任人
,應當依法共同履行危險房屋的治理義務
。
經鑒定
,需停止使用
、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
,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在未消除險情前
,房屋不得使用
;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
,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
,停止該房屋的使用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
、怠於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險房屋或無力處理房屋重大險情
,可能危及相鄰安全或公共安全的
,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
、街道辦事處以及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方
,根據需要及時設置警示區域
,提醒過往行人
、相鄰人注意安全
,並報告區人民政府
。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險情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需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危房治理的
,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按相關規定提供便利使用條件
。